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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商务大床房    发布时间:2024-01-17 07:13:15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22号)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使用和处分、监督管理等活动。

  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对象主要是合乎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并根据住房供需情况,逐步将常住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需满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最重要的包含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5年(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等。市住房建设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调整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籍以及申请人的年龄等申请条件,在配售通告中载明。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乎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具体为:3人以下(含3人)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为65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家庭为85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85平方米左右的房源,也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面向3人家庭配售,具体在配售通告中载明。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按照市场参考价格的50%确定。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申请人按照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共有产权住房配售通告,登录住房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认购申请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并公示合格名单→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选房→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

  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业服务费以及使用的过程中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购房人应当依规定缴纳整套住房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使用的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需要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转让给合乎条件的对象,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存在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当手段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通过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

  购房人在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期间,存在擅自互换、出借、出租、转让、抵押、改建、扩建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将通过限期改正、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

  十、《办法》实施后,是否继续建设安居型商品房或者人才住房?已批准建设的项目如何处理?

  对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面向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人配售。